发布时间:2024-11-10
简介:【万科员工降薪40%】公司可以随便降薪吗?据万科员工透漏,万科薪级体系由过去地产系统的28级拓展为50级,40-45是城市总级别,45以上的集团领导级别;某种程度职级体系上由过去的V1-7的职级体系,调整为GP、SP、JP三级。新的薪资使用“较低底薪,高绩效”的人组。按此算数,高级经理底薪减少超强40%。那么,像这样公司随便降薪违法吗?公司如何降薪才合法?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
【万科员工降薪40%】公司可以随便降薪吗?据万科员工透漏,薪级体系由过去地产系统的28级拓展为50级,40-45是城市总级别,45以上的集团领导级别;而职级体系上,则由过去的V1-7的职级体系,调整为GP(核心合伙人)、SP(业务骨干)、JP(合伙人)三级。由于职级和薪级的变化,大部分雇员薪资结构也随之调整,新的薪资使用“较低底薪,高绩效”的人组工资。本次职级调整早于于去年年底开始启动,今年9月份开始在各个区域实行,主要动作是上调基本工资并将其重新加入绩效工资中。比如,万科一位高级经理级别的以前的薪资结构是底薪14400,绩效薪资3600,现在是底薪7600,增加的底薪部分变为绩效。
若按此计算出来,这位高级经理的底薪减少多达40%。此外,万科减少薪酬背后,人员调整也在之后。
据理解,万科在财务、总筹办、人力条线都展开了适当的折损,而营销这样的业务部门则保持稳定,主要还是为了节约人力成本。万科方面回应,调整前后只不过多数人的薪资是恒定的,所以不不存在带去或普升。调整的意义只不过是为了及时地给定人员岗位的责任变化,需要有上有下,也需要仍然论资排辈,对于的组织来说也更为灵活性。
万科方面说明:“做到这个事不是一个临时起意的动作,它是我们从2012年开始做到转型变革的一环。2012年,当时我们辨别房地产开始转入白银时代,所以适当地开始转型。而转型无法是非常简单地只是业务变化,而应当是公司整体从业务到的组织架构都必须适当变化。所以那时开始启动了“战略、机制、文化、的组织、人”五位一体的变革。
2012年起开始在业务上环绕城市设施服务商去延伸探寻,2013年开始明确提出事业合伙人机制,在内部开始思索。到这两年,业务和机制探寻到一定阶段,就到了的组织和人涉及的修复。薪酬体系调整归属于这里面的一环。” 只不过,这并非万科第一次实施薪酬改革。
早在2016年,深圳地铁沦为万科大股东后,之后一度著手调整薪资,中止季度奖励,以适应环境国企的工资结构。业内人士称之为,此次调整之后,万科的薪资水平将正处于业内中低水准。
公司随便降薪违法吗?是的。单方减少工资实质上单方更改劳动合同的不道德,是一种相当严重违法、债权人的不道德。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议定和更改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公平强迫、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并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减少劳动者工资的不道德违背了更改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劳动合同中的誓约。
故用人单位无法无故单方减少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的岗位、薪资与公司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考核涉及,那么当公司经营状况上升或员工业绩考核不合格时,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实施适当的调岗降薪。
如果公司没明文规定,无理由对员工实施调岗降薪,那么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仲裁,拒绝公司足额缴纳工资。1、《劳动合同法》涉及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该不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地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睡觉请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水;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划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不可或缺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誓约试用期、培训、激进秘密、补足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有关的公司在工资方面没单方面解决问题的法律规定,所以此类不道德认同违背了有关的法律规定,一旦再次发生第一时间与公司展开调停,如果无法合理的处理,最差的办法就是呈交劳动仲裁,最后仍旧无法解决问题,最差的办法就是谋求有关部门的协助。
公司如何降薪才合法?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否合法必须看否违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劳动合同誓约的内容。
更改劳动合同应该使用书面形式。更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掌一份。由此可见,调岗与降薪是对劳动合同中条款的更改。
用人单位若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时,必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协议后,必需使用书面形式更改劳动合同。否则,予以员工表示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更改员工工作岗位及工资福利待遇。
另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项及《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且可据“岗变薪变”原则调整员工的工资。前提条件是单位应付“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分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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